(2001年11月28日市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市委会负责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二、市委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市委会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市委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四、市委会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查市委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市委会的工作任务; 4、选举市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市委会秘书长; 5、推举市委会名誉主委、名誉副主委和顾问。 五、市委会的任务: 1、学习传达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贯彻中共省、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2、传达贯彻民建中央和省委会的决议决定; 3、讨论决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5、审议市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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