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市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委会议由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成,根据市委会的决定,讨论、处理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由主委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主委召集和主持。 三、主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四、主委会议的议程由主委、副主委提议或秘书长建议研究确定。 五、主委会议的任务 1、学习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民建中央、省委会的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2、研究市委会决定的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主要会务工作; 3、决定市委会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市委会讨论的文件; 4、听取秘书长及本会各基层组织的工作汇报; 5、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6、按照会章规定,讨论并决定对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审批会员入会申请。 七、主委会议召开时,机关专干列席并做好记录,议定的问题由秘书长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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