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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国会章程(1945年12月16日成立大会通过)
发布日期:2007-5-7 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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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各界思想进步行动踏实之分子,合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以互助方式发展各种有利建国之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总会暂设重庆,将来得经理事会之决议,移设他处。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具备左列各款之规定,有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通过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一、年在二十岁以上;
二、非现役军人;
三、从事于正当之工作;
四、无贬损人格或妨害国家利益或破坏团体之行为;
五、在抗战时期无勾结敌寇汉奸之行为。
第五条 会员之权利如左:
一、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二、在会议中,有依照会场秩序表示意见之权;
三、对于会务得随时提供意见;
四、有著作及发明,提经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认为有价值者,由本会协助其出版,利用,并发动会员鼓吹推广之;
五、有事业计划,提经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审查认为有利建国并具备成功条件者,由本会发动会员共同出钱出力赞助之;
六、法益遭受侵害者,由本会依法为之谋取保障;
七、工作不适合才能或个性者,由本会以团体力量为之设法调剂;
八、失业或遭遇意外灾难者,由本会以团体力量助其就业或取得救济。
第六条 会员之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积极实现本会主张,协力推进会务;
三、如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退会:
一、自请退会者;
二、被征召服兵役者;
三、滞缴会费达一年以上经两次催告仍不缴纳者;
四、对于本会有破坏行为或施恶意攻击者;
五、有不名誉情事足以影响本会者。
前项第三、四、五款之退会,由理事会或其所授权之机构决议行之;因第二款事由退会者,于服役期满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七十五人组织之。
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理事互选常务理事二十三人,依照理事会决议,分工处理会务;同时组织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解决比较重大问题,并谋行动之协调。
第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下设左列各处组:
一、秘书处;
二、财务组;
三、会员组;
四、分支会组;
五、言论出版组;
六、技术研究组;
七、事业推广组;
八、对外联络组。
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增设其他处组。
第十二条 各处组设主任一人,由常务理事互推兼任之,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之;其他佐理人员若干人,由主任推荐提出常务理事会通过任用之。
各处组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三条 本会设左列各种委员会,依理事会之授权,处理指定事务:
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会员著作发明审查委员会;
三、会员事业计划审查委员会。
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增设其他委员会。
各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 本会得分区设置会务指导员,由理事互推兼任之。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察一切会务,由会员大会选举监事三十九人组织之。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互选常务监事十一人,分工监察会务;并组织常务监事会,以谋监察工作之周密与协调。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监事联席会议,处理理事会不能解决之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得于各省市及海外设立分会,各县设立支会,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十九条 本会首届理监事会之产生,由成立大会选举理事三十七人,监事十九人,先行建立机构,执行全部职权;余额留待各地分会之选举,其人数之分配,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之,在理监事人数尚未选举足额以前,常务理监事人数比例减低之。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决定,由理事会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均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分别由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事会召集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事会均每月举行一次,分别在每次会议中自行推定下次会议之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及常务监理会同召集之。
第二十四条 前四条会议,遇有必要时,均得召集临时会。
第二十五条 举行理事会须通知监事参加;举行常务理事会亦通知常务监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种会议均须依照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尊重少数发言,服从多数决议;
二、已到开会时间,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即可开会;
三、讨论有关与会者之个人利害问题时,关系人须退席回避;
四、选举决定重要人事进退或奖惩,以及通过有激烈争执之决议时,均用无记名式投票;
五、会议讨论经过,与会者不得单独对外发表。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入会费国币五百元,于入会时缴纳;
二、会员年费每年国币五百元,于每年一月缴纳之;
三、自由捐助;
四、事业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各种收入,均由财务组负责经收,并出给凭证或委托银行代办。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本会年度经费支出,须事先由财务组造具预算,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得由理事会先行核定,将来提出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之。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终了后三个月内,财务组须造具决算,经理事会核定,送监事会审查后,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须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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