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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民主党派成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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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8-8 9:54:48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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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焦东支部会员尹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表现在诉讼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劳动争议已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据2005年3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04年民事审判一个重要特点是,集团诉讼和群体性诉讼呈上升趋势,全年共审结538941件,上升9.5%;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上升18.4%。”据悉,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高新技术行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主要是企业核心技术保护和人才激烈竞争而导致的纠纷。掌握着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员工,尤其是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的流动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并由此引发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是因结构化薪酬制度致使劳动报酬类纠纷复杂化。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分配方式的改进、竞争激励机制的完善以及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变化,企业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较多地采取了结构化或者浮动制薪酬制度,致使案件复杂化。 三是劳动关系多元化趋势明显。从简单而单一的劳动合同纠纷发展到现在的工伤待遇纠纷、追索养老金纠纷、内部承包合同劳动争议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失业金纠纷、下岗待遇纠纷、追索加班工资纠纷等等,涉及各种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2004年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调解组织的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与法官主持调解产生相同的效果。 鉴于此,为了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民主党派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按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的要求,建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和市级各民主党派联合或分别下发“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民主党派成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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